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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程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闽工院科〔2011〕7号】
发布时间 :2011-12-08 浏览次数:1132

 

第一条  为了鼓励广大教师积极承接来自企事业单位的横向科研项目,加强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科学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横向科研项目顺利开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性质:学校与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项目。
   
第三条 横向科技合同的分类
    1
、技术开发合同。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2
、技术转让合同。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的使用和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3
、技术咨询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4
、技术服务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安排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及任务委托单位的要求和科研活动的需要编制经费预算表,内容包括仪器设备费、业务活动费、转拨外单位的协作研究开发费、科研业务费、人员费、管理费等,经项目承担院系(部)、科研处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  管理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扣除转拨给外单位的协作研究开发经费和仪器设备代购费)到帐后,按8%比例核定管理费,其中学校科研管理部门5%、院系(部)3%

第六条  业务活动费(含接待费、通信费、入网费、外聘劳务费(含学生津贴)、专家咨询费等):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扣除转拨给外单位的协作研究开发经费和仪器设备代购费)到帐后,原则上以不超过25%比例核定业务活动费。

第七条  人员费:指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扣除转拨给外单位的协作研究开发经费和仪器设备代购费)到帐后,原则上以不超过20%比例核定人员费。

第八条  差旅费:参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福州市内出租车票按实核报。项目执行过程中私车公用(不包括福州市内)的出差费用须附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出差事由,往返出差地公里数, 私车牌号等)

第九条  转拨给外单位的协作研究开发经费和仪器设备代购费:须附上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第十条  加工费/制作费:项目组根据合同可自行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加工、制作科研零配件和产品。加工费/制作费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须由项目组3位成员验收后方可报销;加工费/制作费额度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还须附委托加工合同后报销。
   
第十一条  结余经费:横向科研项目完成或通过验收、鉴定(项目组应出具委托单位的结题证明)后,结余经费可用于后续的项目研究、人才培养等费用。也可按以下比例分配:结余经费的90%作为项目组奖励金,5%作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5%作为项目承担院系(部)的科研管理费。
  
   
第十二条  职责分工
    1
、项目负责人: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承担全部责任,包括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2、院系(部)领导:项目承担院系(部)领导负责协调项目的开展并督促项目按时结题;院系(部)分管科研领导负责审批经办人或报账人为项目负责人的科研经费;院系(部)主要领导负责审批经办人或报账人为项目负责人同时为分管科研领导的科研经费及无法提供专家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号码的专家咨询费。

3、科研处:科研处负责合同或协议的审核,审核依据所签订合同或协议转拨外单位的协作研究开发费和仪器设备代购费,审批经费预算,协调项目进度等。

4、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审核报销单据;对报销单据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对不能做出合理说明的报销单据,计划财务处有权退回。

5、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资产及政府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各类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和登记入库工作。

6、监察审计处:监察审计处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实行监督。定期开展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抽样审计,对重大科研项目或经费数额较大的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在横向科研活动中,非法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必须严格按合同执行,项目完成后,项目组需及时提供委托单位出具同意结题证明到科研处办理结题手续。

第十四条  提取酬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按照《福建工程学院学术规范条例(暂行)》(闽工院科〔20112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福建工程学院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