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主辅修及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05-31 访问次数: 2291

闽工院教〔201228

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主辅修及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工作,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将修订的《福建工程学院主辅修及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工程学院

                                    2012530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主辅修及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复合型人才,根据《福建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学校决定实行主辅修、双专业(学位)教育。为规范此项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及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培养模式

第二条  主辅修教育指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以本专业为主修,辅修另外一个本科专业,并完成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取得总学分不低于40学分,经学校核准,颁发专业辅修证书。

第三条  双专业教育指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以本专业为主修,辅修另外一个本科专业,并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毕业设计(论文)和其他教学环节,取得总学分不低于60学分,经学校核准,颁发第二专业毕业证书。

第四条  双学位教育指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外,跨学科门类辅修另外一个本科专业,并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毕业设计(论文)和其他教学环节,取得总学分不低于60学分;在获得主修专业学科门类学士学位前提下,经学校核准,颁发第二学科门类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修读条件

第五条  学习成绩较好、学有余力的本科学生,已修必修课程成绩均合格者可以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或双专业(学位)。

第六条  修读辅修专业或双专业(学位)过程中,学生必修课程(含辅修、双专业课程)所欠学分达到15分以上(含)者,院系有权中止该生修读辅修专业或双专业,但取得所欠所有学分后仍可继续修读。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拟修读辅修及双专业(学位)的学生原则上应在二年级第一学期开学初提出修读申请。

第八条  申请修读辅修及双专业(学位)的程序

 1.院系根据教学资源情况,提出拟接收辅修及双专业(学位)学生的人数、申请修读的条件、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等,填写《福建工程学院专业院系接收辅修及双专业(学位)学生计划表》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对专业院系报送的接收辅修及双专业(学位)计划进行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在校园网上公布。

 3.学生填写辅修或双专业(学位)报名表,在规定时间内向接收院系提出申请。

 4.接收院系按照接收条件和考核办法对申请辅修及双专业(学位)的学生进行考核,确定拟接收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

 5.教务处审核后在校园网上对拟接收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攻读一个辅修专业。学生获得辅修及双专业(学位)资格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已选定的专业及学科门类。

第五章  教学安排与课程考核

第十条  采取插班或组班的形式进行教学活动,学生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灵活安排修读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的时间。

第十一条  听课学时数原则上应达课程总学时数的1/2。但由于课程冲突、实习等原因无法全部听课的,应在开学初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辅修专业院系领导批准后采取部分听课形式修读该门课程。 

第十二条  修读辅修专业课程考核合格的,可以取得学分并计入学生成绩档案;考核不合格者可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的补考;凡补考不及格或补考缺考者,须参加重新学习;实践环节成绩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须参加重新学习。

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设置的课程与主修专业相同或要求低于主修专业的,可以申请免修。辅修专业免修课程学分累计不得超过6个学分。辅修专业设置的课程学分、程度要求高于主修专业的,不能免修。

第十四条  因学习困难要求终止修读时,可申请将已获得的学分转为主修专业的相应选修课学分。

第十五条  凡有考试作弊者,终止辅修专业学习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修读年限

第十六条  在主修专业学制年限内,对因未修满主修专业规定毕业最低学分而不能毕业者,无论是否修满辅修及双专业(学位)学分,均取消其辅修及双专业(学位)资格。经主修专业院系批准,辅修及双专业(学位)所得的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相应选修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  主修专业已毕业但未修满辅修及双专业(学位)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辅修及双专业(学位)学习年限与主修专业修读年限一致,主修专业毕业生可以申请 “在校修读”或“离校修读”,需经辅修专业、双专业(学位)院系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七章  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十八条  修读辅修及双专业(学位)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办理注册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学费后,方可按照辅修及双专业(学位)培养计划的要求修读课程。 

第十九条  辅修及双专业(学位)学生的学籍由主修专业院系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完成成绩录入工作,成绩单分别报送开课院系(部)和学生所在院系存档。

第八章  证书授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辅修专业及双专业(学位)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并获得规定的学分,可向开办院系申请获得相关证书。开办院系初审后,报教务处审核。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颁发相应证书:

1.已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经审核符合辅修专业毕业条件的,由学校发放辅修专业证书。

2.已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第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经审核符合第二专业毕业资格的,由学校发放第二专业毕业证书。

3.已获得主修专业第一学士学位证书,并取得第二学位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授予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4.根据教育部学历电子注册有关规定,我校辅修专业证书、第二专业毕业(学位)证书无相应电子注册信息。

第二十三条  修读双专业(学位)的学生,在允许修读年限内若已修读双专业(学位)的课程和获得的学分符合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但不符合第二专业毕业资格或第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可向辅修专业所在院系提出发放辅修专业证书的申请,经辅修专业所在院系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符合条件者由学校发放相应的辅修证书。

第九章  学习费用

第二十四条  辅修及双专业(学位)收费标准按学校学分制收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福建工程学院主辅修及双专业(学位)教育的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