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会实施《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4-10-30 访问次数: 27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建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女职工工作,根据全国总工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三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团结动员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中建功立业。

第五条  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  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代表和组织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指导和帮助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做好对困难女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及时反映侵害女职工权益问题,督促和参与侵权案件的调查处理。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是企业平等协商职工方代表成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工会法律监督组织成员。  

第七条  对女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业务技能和健康素质。

第八条  积极发现、培养女性人才,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女性人才。女职工相对集中的地方和单位,应当加大女性领导的配备比例。

第九条  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有关方面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时,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事项,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十条  参与国际妇女组织开展友好交流活动,为妇女解放事业作出贡献。

加强与台港澳职业女性交流合作,推进祖国统一大业和两岸职业女性的共同发展。�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女职工委员会应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中有女会员10名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步筹备、同步审批、同步成立;不足10名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中设女职工委员。成立联合基层工会的同时应成立联合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工会委员会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二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可以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设区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实行垂直领导的产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负责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级工会和中小企事业单位、机关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也可以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女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配备专职女职工工作干部。

第十四条  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第十五条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经民主协商,按照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一名以上女性成员。市级以上产业(系统、直属企业)、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包括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经济开发区、高科技园、创业园等企业和职工集中园区)工会领导班子中,应有女性成员。

第十七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等因素需要调整时,由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替补、增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替补、增补。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扎实、作风过硬、廉洁自律、热爱女职工工作、深受女职工群众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十九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广泛听取女职工意见,由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委员会会议,也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二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增强基层女职工组织的活力,为广大女职工服务。加强女职工工作基础管理。按照“有职责、有计划、有制度、有活动”的要求,加强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规范化建设。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重视培训工作,开展有关女职工工作的理论和政策研究,不断提高女职工干部队伍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大力培育和宣传女职工和女职工工作先进典型。

 

第五章  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要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工会的经费预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福建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