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新增校级科研机构的通知
各学院(部):
根据《福建工程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暂行)》(闽工院科〔2012〕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启动新一批校级科研机构的申报工作。
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数量
1.实行限额申报。每个学院(部)原则上限报1项,紧扣当前经济社会建设主导方向的智能制造、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创新工程等主题的,可不受数量限制。
2.鼓励学科交叉融合成立科研机构,有望经过2年左右的培育,争取到省级或以上科研创新平台。
二、申报名称
拟报校级科研机构名称统一为:福建工程学院xxx研究所(中心)。名称应准确、简明。
三、人员要求
1.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2.原则上新入职我校不满2年且入职前未独立开展过科研工作的博士不宜作为负责人。已是省级或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的,不能作为负责人或方向带头人申报。
3.团队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且具有较好的职称、年龄、学历结构。团队成员与现有的科研机构人员重复率不超过20%。一般不邀请校外人员作为成员。
四、条件要求
1.机构应建设目标明确,方案清晰。应充分酝酿,充分论证,一般应具有良好的科研项目、成果等积累,在此基础上对研究方向进行充分的凝炼。研究方向一般不超过3个。
2.对于仅处于构思阶段的、尚未开展实质性的团队合作的、仅有几项小额课题支持的或其他暂不具备条件的,应继续加强建设,待条件成熟后再提出申请。
3.申报的科研机构不能与现有的科研机构研究方向相同或近似。
4.请勿为了署名或其他目的而将研究方向关联度不大的人员进行拼凑申报。论证过程请勿长篇大论,请紧扣要求撰写。
五、其他
1.请各学院(部)组织填写《福建工程学院校级科研机构申请表》,经学术分委员会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后,于6月22日前将纸质材料一式3份报送科研处,并将申请表的电子版发至28626451@qq.com。纸质材料已经报送科研处的,如果不再修改,只须报送电子版;如需要修改,可重新报送。
2.联系人:杨延烁,电话:22863083。
附件:福建工程学院校级科研机构申请表
科研处
2016年6月11日